山东一家农商行被罚110万元,涉及“清收资金来自违规发放的贷款” 此前多家中小银行因类似事由受罚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公布了一份罚单: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河农商银行”)因清收资金来自于违规发放的贷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不准确,未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被罚款110万元;时任商河农商银行副行长的信涛也因此被罚款5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清收资金来自于违规发放的贷款”这一处罚事由的表述在银行的罚单中并不常见。记者注意到,此前曾有中小银行因类似的事由被罚,不过监管在罚单中的表述是“违规发放贷款用于清收已核销的不良贷款”。
例如,2024年2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安监管分局公布的罚单显示,江西一农商行因违规发放贷款用于清收已核销贷款等原因,被罚款200万元,相关责任人也一起被处罚;2024年10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淮安监管分局对江苏一村镇银行罚款900余万元,因其存在违规发放贷款用于清收已核销的不良贷款等行为,相关责任人也一同被罚。
那么,这两种表述——“清收资金来自违规发放的贷款”与“违规发放贷款用于清收已核销的不良贷款”——是否存在本质区别?
部分专家告诉记者:“没有区别。”“差不多。”
一名不良贷款领域的专家认为:“这两者应该是一回事。从字面看,违规部门主体可能有点差异,可能一个是贷后部门,另一个是放贷部门;还有一个可能是对于资产表内外的界定不一样,一个已核销,另一个非核销。”
而一名具备银行内部履职经验的专家告诉记者,两种说法有一定区别。“清收资金来自违规发放的贷款”的主要违规点在于,虚构新发放贷款的贷款用途,反映银行在贷款“三查”以及资产质量管理等方面存在漏洞。另外,其潜在的违规之处在于,它掩盖了信贷资产质量,性质比较严重。相比而言,“违规发放贷款用于清收已核销的不良贷款”在贷款用途、内控制度也存在违规之处,但不太涉及存量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真实性问题。
“银行之所以这么做,如果是清收已核销的贷款,可能是为了虚增收入;如果是清收未核销贷款,目的可能是掩盖资产质量。”他如是表示。
资料显示,商河农商银行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法定代表人为王绍峰,注册资本为3.002亿元人民币。商河农商银行成立于1995年,前身是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此次受处罚的还有商河农商银行的副行长信涛。资料显示,信涛商河农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于2020年5月26日获得监管部门核准。
记者注意到,商河银行近日迎来新行长。1月10日,山东省金融监管局作出批复,核准了高远军商河农商银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企业预警通显示,济南市共有6家农商银行。如果按照注册资本进行排名,商河农商银行名列第5,注册资本为3.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