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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福牌制药因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被官方处罚
2024年09月13日 09:26 来源:中新网山东

  中新网山东新闻9月13日电 日前,山东福牌制药有限公司(下称“福牌制药”)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柴黄口服液,被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山东省药监局”)罚款140万元(人民币,下同)。一时间,该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截图。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截图。

  据山东省药监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鲁药监处罚【2024】Y103号)显示,“山东福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柴黄口服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山东省药监局对福牌制药作出“没收柴黄口服液(批号:221203)4566盒、没收违法所得40508.85元、罚款1400000元,罚没款合计1440508.85元”的处罚。处罚决定日期为2024年9月3日。

 

 

  记者梳理发现,今年7月12日,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江苏省2024年第2期药品质量的通告(2024年第8号)》,通报4批抽检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其中,经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检验,标示为福牌制药生产的柴黄口服液(批号:221203)“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

  据公示信息显示,江苏省药监局在抽检中发现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柴黄口服液,检品来源为先声再康江苏药业有限公司名城世家药店。这批次“不合格”的柴黄口服液,与近日被山东省药监局没收并对其生产企业福牌制药进行处罚的,是同一批号(221203)。

 

 

  上述被抽检药店的工作人员称,该药店目前没有柴黄口服液,“可能是卖完了吧,或者是其他原因,现在这个没有货,有可能是被召回了”。对于上述抽检情况,该工作人员表示,“刚来没多久,不太清楚”。

  记者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发现,目前国内柴黄口服液仅有福牌制药一家企业握有批准文号。药品说明书显示,柴黄口服液成分为柴胡、黄芩,用于轻、中型风热感冒引起的发热,周身不适,头痛目眩,咽喉肿痛,包装规格为“10ml*6支”,贮藏方式为“密封,置阴凉处”。

  记者致电济南市多家实体药店对该口服液进行了解。据漱玉平民大药房(和平路店)工作人员介绍,柴黄口服液19.8元一盒,不属于医保统筹用药范围,“目前店里缺货,大仓好像也没有货”。

  据天眼查APP,福牌制药曾用名为“山东福胶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山东济南平阴县,成立于1997年12月,注册资本为1100万元,经营范围涵盖煎膏剂、口服液、颗粒剂、中药饮片生产及中药材煎制等领域。

  工商登记信息中标明,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福牌制药100%股权,认缴出资额1100万元,首次持股日期为2016年1月12日,认缴出资日期为2017年1月3日。

  据公开资料,除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外,山东福胶集团还下设山东福牌阿胶药业有限公司、济南福和数控机床公司、山东福顺房地产开发公司等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

  而针对福牌制药生产的这款柴黄口服液,有媒体在2022年12月报道称,“福牌柴黄口服液凭借其经方和工艺优势成为市场热销产品”。同月,福胶集团总裁杨铧也曾公开表示,2023年,集团将重点对阿胶系列食品药品生产线加快数字化扩产,其中便包括柴黄口服液。

  山东是医药生产大省,拥有新华制药、山东步长制药、鲁南制药等诸多药企,因此,该省格外重视对药品安全领域的监管。记者梳理发现,山东瑞安药业有限公司就曾因生产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他克莫司软膏的行为被山东省药监局公开处罚,罚款金额高达200万元。

  药品安全对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的作用至关重要,其生产主体应具有比其他行业更高的社会责任感。倘若连药品都“不合格”,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该从何谈起?又该如何保障?这也正是国家始终强抓药品安全的重要原因。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包括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实际上,医药发展涉及领域广泛,但在生产销售合格、安全的药品方面,除了需要借助“外力”的监管制约外,药品生产者更需要增强有良知的“内力”。(完)

编辑:沙见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