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近日印发通知,要求严格落实高温天气户外作业规定、防暑降温措施和高温待遇,加强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
根据通知,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预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关于防暑降温措施和高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保证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环境安全,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等,营造安全的工作环境。要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要按照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的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不得用清凉饮料等冲抵防暑降温费。
通知明确,将以户外露天作业较多的行业、企业为重点,加大对高温天气作业时间、落实防暑降温措施、发放防暑降温费等监督检查力度。(齐静 范洪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