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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市民向媒体反映,在昆明市盘龙区新迎路附近的田园慧生鲜超市内,有一家“干部的店”正在准备开张营业。这个特殊的店名引起了市民热议。对此,店主李先生称,“干部”是其外号,他只是想取一个和自己相关的店名当作招牌。12月1日,超市管理方介绍,经商议,李先生表示愿意更换招牌和店铺名称。
店铺尚未开张营业,店名就引发热议,虽然博得了社会关注,但这样的“流量”恐怕不是店主真正想要的。将“干部”这一名称用于招牌是否妥当?答案是否定的。《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等情形;《商标法》也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店铺招牌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广告或商标,但招牌上的内容也不能违背相关立法精神。店主使用“干部的店”这一名称,一方面容易引起歧义和误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另一方面确有“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之嫌。
亲朋给起的外号,私下叫叫无伤大雅,但拿到台面上、用在店名上,则有失妥当。把“干部”当店名,于理于法都说不通。更重要的是,一旦开了这个口子,以后难免有商家效仿,出现“公务员的店”“领导的店”“局长的店”“校长的店”“院长的店”……如此一来,岂不乱套?
无独有偶,最近在山东省平邑县也出现了类似事件。据报道,当地一刚开业的理发店因门头悬挂“专业理公务员发型”的招牌引发热议。随后,当地市场监管局回应称,该店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一上门,店主马上主动清除了相关字样。因开业时间短,违法情节轻微,涉事理发店被免予处罚。
“干部的店”和“专业理公务员发型”如出一辙,都是剑走偏锋,蹭公职人员的“流量”,结局也相似。这也说明,在店铺名称上打擦边球、博取眼球的做法,根本站不住脚。商家想给店铺取一个个性、新颖、好记的名字没有错,但应把握分寸、守住底线,与其在店名上绞尽脑汁、标新立异,不如踏踏实实把产品和服务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