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文件加强和规范老地名保护,纳入保护名录地名不得随意更改
我省出台文件加强和规范老地名保护
纳入保护名录地名不得随意更改
□记者 齐静 张双双 报道
本报济南讯 地名是一种文化现象,是地域文化的载体。近日,省民政厅印发《山东省老地名保护办法(试行)》,对我省加强和规范老地名保护,传承和弘扬优秀地名文化作出明确要求。
据悉,试行办法出台前,省市县民政部门地名工作者、地域文化专家和媒体工作者齐聚德州临邑县,共同探讨如何做好山东省地名保护工作。《大众日报》推出的《大运河岸边,“老地名”又回来了》《“老地名”频消失为哪般?》《“无名路”命名背后的考量》《“命名”与“留名”》等报道,对试行办法出台起到推动作用,进一步营造了老地名保护的良好舆论氛围。同时,菏泽、枣庄等多市发布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德州也进一步加速乡村“著名”行动,将地名命名重点延至村委会、居委会驻地,织密城乡地名网,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地名标志导向体系。
根据试行办法,此次加强规范与保护的老地名包括现今地名和历史地名,主要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区域历史文脉的地名,以及沿用时间长、指位性强,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较大知名度、影响力且具有保护价值,或者在发音用字方面具有明显地域文化特征的地名。如已经认定为县级以上地名文化遗产或者符合县级以上地名文化遗产认定条件的地名;已经鉴定确认且仍在存续使用的甲骨文、金文地名等。
试行办法明确,要保持老地名相对稳定,对纳入各级各类保护名录的地名,不得随意更名;确因法定事由需要更名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独立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保护方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权限依法批准。
试行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履行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职能,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老地名的保护管理工作,传承地名文化、延续地名文脉;应当依据地名档案资料、地名普查成果等数据资料,挖掘整理老地名资源信息,按照规范要求编制本地区地名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适时开展地名文化遗产申报认定工作;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申报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
针对老地名指代的地理实体发生变化的,试行办法也提出相关要求。老地名指代的地理实体需要异地迁移时,其标准地名应当保持不变;老地名指代的地理实体因行政区划调整、城乡建设、自然原因等导致消失的,视情在消失前采集地名音像视频等信息保存至地名个体档案。在原址适当位置设置相应的标志物,标识地名的相关信息。对于已经消失成为历史地名的老地名,可以视情采取派生、移植等复活方式在同类新生地名命名中使用,以延续历史文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