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5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宣判曲阜师范大学原党委副书记马善军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马善军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受贿所得赃款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6年,被告人马善军利用担任中共宁津县委副书记、宁津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中共平原县委副书记、平原县人民政府县长、平原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在借款审批、土地出让、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28万余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善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马善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退赃,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