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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性侵未成年人即使认罪认罚 该重判仍要重判
2021年02月04日 16:17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2月4日电(彭宁铃 郎朗)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可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对遭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实施转学安置等保护、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即使认罪认罚该重判仍要重判……

  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解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贪污等重大犯罪案件嫌疑人通缉一年不到案,可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新刑诉法解释》规定,对于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电信诈骗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也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可适用缺席审判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在发布会上表示,《新刑诉法解释》完善审判程序与监察调查的衔接机制,细化完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缺席审判程序的规定,为新时代反腐败斗争和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新刑诉法解释》设专章对缺席审判程序作了细化,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决不让腐败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逃避惩罚。

  对遭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实施转学安置等保护

  《新刑诉法解释》规定,要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即使认罪认罚,该重判仍要重判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刑一庭庭长沈亮表示,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律规定是“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并非“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如绑架、抢劫、爆炸犯罪,以及社会影响恶劣、各界广泛关注的案件,如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挑战法律和社会伦理底线的严重犯罪,即使被告人认罪认罚,该重判的仍要坚决依法重判。

  要重点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审查核实

  沈亮表示,坚持证据裁判,就是要坚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不能因为被告人认罪认罚,就降低证明标准,将本应疑罪从无的案件简单从轻处理,要发挥庭审应有功能,特别是要重点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和定罪量刑关键事实进行审查核实,确保案件审判质效。

  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两审终审制、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保证死刑案件质量,《新刑诉法解释》规定,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律应当开庭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当开庭审理。

  “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必须适用最为严格、审慎的审理程序。”沈亮在发布会上说。

  他表示,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有利于加强司法人权保障,有利于防范冤错案件,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判决的公正和慎重。开庭审理死缓二审案件,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在此基础上,重点审查对第一审判决有争议的问题或者有疑问的部分。

  最高法谈“通过连续怀孕逃避刑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表示,在《新刑诉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曾有意见提出,实践中经常发现通过连续怀孕逃避刑罚执行的情形,此类行为影响恶劣,监外执行的期间不应计入执行刑期。其他国家和地区有类似做法。

  经研究,上述观点虽然具有实质合理性,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骗取暂予监外执行或者在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有关期间才不计入执行刑期,故司法解释无权作出规定,只能在将来修改立法时提出建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