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鸟者变护鸟人? 山东办理首例“以劳代偿”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捕鸟者”变“护鸟人”
“到了救助站以后一定好好工作,关心爱护动物……”日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陆生野生动物救助站迎来了特殊的工作人员胡某。
当天,在青岛市检察院、崂山区检察院、青岛市中级法院、崂山区森林公安部门相关负责人的共同见证下,被判以“劳务代偿”形式折抵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的胡某正式报到。在站点负责人的带领下,胡某开始了自己的工作,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表达了对狩猎野生动物行为的诚恳歉意。其间,法院向胡某现场送达了判决书。
2018年初,胡某在未办理特许狩猎证的情况下,利用鱼竿架网的方法猎捕包括红胁绣眼鸟、金翅雀、黑尾蜡嘴雀等在内的国家保护鸟类90只,其中有死体53只。2019年2月,胡某因非法狩猎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崂山区检察院认为胡某行为同时还损害了生态资源,应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遂在完成初步调查取证后,按照法律规定移送市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0年4月,青岛市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胡某赔偿涉案野生鸟类价值1.66万元,并在青岛市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检察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了解到,胡某无固定收入,一直依靠打零工维持生计,不具备经济赔偿能力。考虑到胡某具有一些鸟类知识及饲养经验,青岛市检察院提出通过为野生动物救助站提供劳务方式折抵赔偿金的方案,并指派崂山区检察院在其辖区内多方寻找合适的劳务代偿机构。崂山区检察院与青岛市森林公安局崂山分局积极对接,多次实地考察,将胡某住所附近的崂山区陆生野生动物救助站选定为劳务代偿地点。该救助站目前也是青岛森林公安机关涉案动物的寄养点。
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公检法多次前往该救助站开展实地考察,召开联席会议,就工时认定、劳务内容、人身安全、经费保障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细节交换意见,并与当事人反复沟通,最终确定了以劳务代偿方式折抵赔偿金的方案。依据该方案,胡某将以协助饲养和照顾陆生野生动物、打扫笼舍卫生、清理饲养垃圾等劳动方式折抵损害赔偿费用,崂山区陆生野生动物救助站和检察机关则分别对劳务代偿情况进行记录、反馈和监督。
随后,青岛市中级法院经公开审理,判令胡某在指定地点崂山区陆生野生动物救助站提供不低于80日(每日8小时)的环境资源公益劳动,以劳务代偿方式赔偿损失1.66万元。这是山东省首例“以劳代偿”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胡某当庭保证愿意配合做好劳务代偿工作,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郭树合 张恬 白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