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山东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十条”(试行)》,部署各地做好贯彻落实和宣传推介工作。
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十条”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革命文物重要论述为指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立足于解决革命文物保护、管理、运用的关键点、难点和堵点,系统全面、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是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做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基本遵循。
实施宣传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十条”的目的,在于进一步强化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刚性要求,提升全社会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重视程度,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参与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全面提升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水平。
下一步,省文化和旅游厅将指导各地结合革命文物展示,讲好革命文物背后的故事,在各类空间、媒体、平台广泛开展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十条”宣传推广。结合文艺演出、非遗展示、展览展会等,融入典型案例、特色作法、主题活动,推进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十条”进社区、进农村、进军营、进企业、进景区,确保宣传推介贴近群众,发挥效能。
山东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十条”
(试行)
1.应保尽保、科学保护,不得搞建设性破坏。
2.合理划定保护范围,不得擅自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
3.依法报批,修缮革命文物不得未批先修、边报边修,新建改扩建革命纪念类设施不得未批先建、边批边建。
4.革命文物类保护单位尽可能原址保护,不得擅自迁移、拆除。
5.革命文物类保护单位尽可能对外开放,道路通达串联,不得修而不用、一锁了之。
6.正确使用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不得改变文物原状,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
7.积极履行修缮保护责任,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的使用人或所有人不得任由文物损毁。
8.依法进行革命文物收藏,不得非法买卖。
9.科学合理设计展馆展陈,不得贪大求洋。
10.严谨准确评价革命历史事件、会议、人物,不得任意拔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