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山东新闻8月4日电 近日,根据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山东省确定并发布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要求,企业工资指导线基数为2020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97379元;不再发布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下线。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政府不可或缺的宏观调控手段,重点在于引导企业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通知要求制定实施意见。企业应当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规定,坚持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优化内部分配,积极推动共同富裕。国有企业按照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要求,结合工资指导线,编制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非国有企业结合工资指导线,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